公告
- 2006-04-18 原审立案 2006-10-16 原审初裁 2007-04-17 原审终裁 2012-04-18 日落/期终复审立案 2013-04-18 日落/期终复审终裁 2018-04-17 日落/期终复审立案 2019-04-17 日落/期终复审终裁 2024-04-17 日落/期终复审立案 2025-04-17 日落/期终复审终裁
- 调查通知文件
公告
公布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25-04-17 17:03:30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发布单位】贸易救济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 2025 年第 23 号
【发文日期】 2025 年 04 月 17 日
2007 年 4 月 17 日,商务部发布 2007 年第 30 号公告,决定自 2007 年 4 月 18 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 5 年,日本各公司税率为 15%-40.83%。
2013 年 4 月 18 日,商务部发布 2013 年第 19 号公告,决定自 2013 年 4 月 18 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 5 年。
2019 年 4 月 17 日,商务部发布 2019 年第 17 号公告,决定自 2019 年 4 月 18 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 5 年。
2024 年 4 月 17 日,应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 2024 年第 14 号公告,决定自 2024 年 4 月 18 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 2025 年 4 月 18 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 5 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 2007 年第 30 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中文名称:电解电容器纸(未经浸渍或涂布电解质),也称电解电容器原纸
英文名称: Paper for Electrolytic Capacitor
物理特性:电解电容器纸是每平方米重量在 150 克及以下的一种特种纸,一般用于电解电容器中吸附电解液的基础材料,并与电解液一起构成电解电容器的阴极。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48059110。
根据商务部 2007 年第 30 号公告、 2013 年第 19 号公告和 2019 年第 17 号公告的规定,对日本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 日本高度纸工业株式会社 22%
( NIPPON KODOSHI CORPORATION )
- 大福制纸株式会社 15%
( Daifuku Seishi Co.,Ltd. )
- 其他日本公司 40.83%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 2025 年 4 月 18 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的电解电容器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 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 2025 年 4 月 18 日起执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pdf
商务部
2025 年 4 月 17 日